存保公司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 適當懲處。
一、本會就存保公司人事業務查核權責。 二、參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二條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