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主管:
一、保險代理人公司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人力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
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
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資恐及資助武擴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
序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資恐及資助武擴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
(三)監控與洗錢、資恐及資助武擴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保險代理人商
業同業公會所定並經金管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申報
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
申報事宜。
(八)其他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之事務。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
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
理)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四、未適用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
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稱保險代理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招攬保險契約業務者,應由董事
會(或分層授權之權責單位)指派至少一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業務,並確保該等人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
之兼職。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應
依保險公司設置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保險代理人公司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
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款專責主管報告,且除兼任
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
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職務衝突之虞,並報金管會備查。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準用「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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