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應於出發前將
記載旅遊團員名冊、保險金額、旅遊地區、旅遊期間暨航班行程出發及預
計返抵時日之出團通知書向本公司申報,用以作為覆核及計算保險費之依
據。前述各項申報資料,於旅遊行程中如有變動,除有本保險契約第十三
條約定情形外,被保險人亦應於變動前向本公司申報。除另有約定外,未
經本公司覆核之旅遊行程或旅遊行程變動之申報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
司不負各項保險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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