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第十條所定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如遺產
  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如
  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
  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
  中扣繳後,將第二條所列之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將查封之不動產
  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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