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於核准更正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原 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法院。更正提審蒞審或原 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或 第三審法院。但初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而提審蒞審或更審之判 決處與初判相同時,亦得上訴。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之案件,處刑輕於初判時,原自訴人得提起上訴 ,原告訴人得向第二審法院檢察官申訴不服,請求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