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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核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 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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