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館長。
二、副館長。
三、研究員。
四、副研究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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