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2945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至第6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
理館務。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館務發展研究、館史文獻與圖書業務、現當代藝術學術
    專題研發及研討會等事項。
二、展覽規劃組:現當代藝術展覽研究、規劃與執行及展示技術研發等事
    項。
三、典藏管理組:現當代藝術作品徵集蒐藏、登錄編目、保存、修復及維
    護等事項。
四、教育服務組:現當代藝術學習之研究、推廣、分齡教育活動、觀眾研
    究與服務等事項。
五、行銷推廣組:機關形象、公共關係、媒體行銷、觀眾開發、贊助合作
    及數位內容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景觀環境等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組長、編審、
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
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館長。
二、研究員。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