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之放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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