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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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記 │
│ 廣 告 宣 傳 變 更 申 請 書 │
│ 繼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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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 │地│ │電 話│ │
│行 號│ │址│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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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住│ │國民身分│ │
│姓 名 │ │址│ │證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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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種類│ │材│ │數 量│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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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狀│ │顏│ │圖書或 │ │
│ │ │色│ │文字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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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告│ │ │長│ M│計 │
│ │ │面│度│ 公尺│ │
│宣 傳│ │ ├─┼───┤ │
│ │ │積│寬│ M│ 平方│
│內 容│ │ │度│ 公尺│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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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傳│自 年 月 日│宣傳地點│ │
│期 間│至 年 月 日│或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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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 │自 年 月 日│原許可證│ 字│
│期 間│至 年 月 日│字 號│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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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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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1、樹立地點四週圍(位置圖)廣告內容圖各│
│ 二份。 │
│ 2、構造圖、計算書、安全證明書各二份。 │
│ 3、樹立地業主同意書 份。 │
│ 4、許可證工本費六十元、印花十二元。 │
│ │
│ 謹 呈 │
│臺北縣警察局 申請人 (蓋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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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主│ │該管分│ │
│ │ │辦│ │局簽報│ │
│ │ │單│ ├───┼────┤
│ │ │位│ │分駐(│ │
│ │ │核│ │派出)│ │
│示│ │准│ │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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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廣告種類應填明牆壁(懸掛、油漆)廣告、霓虹燈廣告、樹立廣告
牌、游動(車輛)廣告、牌樓、彩坊、汽球廣告、市招等。
2、申請繼續或變更廣告內容者應檢原許可證。
3、申請遊動廣告應填明廣告地區並於備註欄註明車輛種類及車號檢附
車輛前後左右照片、其廣告地區跨兩縣市以上者逕向臺灣省警務處
申請。
4、廣告物設置於禁建區內者應另檢具切結書。
附件二
安全證明(保證切結)書
一、查 (機關團體或姓名)
在臺北縣 (地點門牌)
設 置: (廣告內容)廣告乙個
經本所:設計並派員監造,保證按圖施工,確屬安全(新申請登記用
)派員檢查結果認定確屬安全(繼續申請用)
二、本保證書有效期間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具證明切結書 建築師事務所:
營業登記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建築師地址: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出具安全證明(保證切結)書之建築師須在臺北市或本縣開業領有
執照之合法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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