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