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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停車位應每年登記抽籤決定,非屬該社區或該棟房屋現住戶不得登記, 又中籤戶得將停車權利讓與屬於該社區或該棟房屋之有車現住戶,惟受 讓人應以持有第十五條各項證件者為限,並不得再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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