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包括住宅之外牆、屋頂、水塔、蓄水池、自來水管、廢污水管、瓦
斯管、化糞池、電力系統、照明設備、垃圾管道及電梯、抽水馬達
、發電機、消防設備、公用電視天線及其他公共設施定期之檢修維
護及清潔。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圍環境之清潔、維護事項:包括住宅之屋
頂、樓(電)梯間、走廊、地下室、停車場等之清潔維護。
三、國民住宅社區公園之美化事項:包括社區亭園花草、樹木之定期剪
修及日常之澆水、施肥、除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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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站之任務如左:
一、行政管理事項:
(一)國民住宅之保管與點交。
(二)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占用社區內公共設施場所之查報處理。
(三)違規停車、攤販、廣告物等之查報處理。
(四)國民住宅建築物住戶資料之建立、保管、彙轉。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有關法令規定暨住戶共同約
定事項之查報處理。
(六)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營運與管理維護。
二、環境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社區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二)國民住宅社區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青潔、美化、管理與維護。
(三)國民主宅環境檢查、維護及清潔。
三、住戶服務事項:
(一)國民住宅政令說明及住戶疑難問題之解答。
(二)協助或洽請有關單位辦理救急、救濟。
(三)反映住戶對國民住宅之意見。
(四)國民住宅貸款本息、租金之催繳及管理維護費用之收繳。
(五)推動敦親睦鄰守望相助或其他公益事宜。
(六)協調辦理各種文康休閒、公益活動。
(七)協助國民住宅清寒住戶之各項服務。
(八)住戶進住前之各項服務。
(九)社區住戶互助組織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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