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
維護,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辦法第八條及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各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由本府僱用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
停車場停放車輛以小型車、機車及腳踏車為限,不指定固定停車位。
|
停車場平時專供社區住戶停車(僅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之責)戰時作為
防空避難使用。
|
停放車輛時間之規定為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二時止,如社區住戶有緊
急事故者,不在此限。
|
車主應向社區管理站填寫「車輛停放資料卡」並索取識別標誌黏貼於車
前擋風玻璃,以資識別。
|
停放車輛按月收費,中途退出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收費標準如下:
一、小型車每月二、四○○元。
二、機車每月三○○元。
三、腳踏車每月二○○元。
|
車輛停放費以當月五日以前為繳費期限,逾期未繳者,視為放棄權利,
次月原有車位以候補車輛遞補並追繳所欠費用,逾期仍佔車位者則請警
察局交通隊協助處理。
|
車輛停放費用應由車主逕向社區管理站或停車場管理人員繳納並索取繳
款收據,管理站負責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所收款項編造帳冊送土地銀
行專戶。
|
停車場車輛管理人員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維護停放車輛秩序。
二、代收車輛停放費用。
三、維護場地整潔。
四、交班時清楚交代應行注意事項及車輛停放情形。
五、執行其他有關車輛停放管理事項。
|
凡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應接受管理人員指揮進入停車位置停放並嚴禁攜帶
危禁物品或易燃物,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造成危害,車主應負一切之有關
責任,車內物品車主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停車場管理員不負任何責
任。
|
停車位應每年登記抽籤決定,非屬該社區或該棟房屋現住戶不得登記,
又中籤戶得將停車權利讓與屬於該社區或該棟房屋之有車現住戶,惟受
讓人應以持有第十五條各項證件者為限,並不得再行轉讓。
|
申請停車位者其資格限在各該社區設有戶籍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
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二親等)暨如得以出租之店鋪或住宅之承租人。
|
申請小型車停車位以每戶一車位為限。
|
申請現住戶應持左列證件依公告限期內向社區管理站登記,並訂期以公
開抽籤方式決定停車順序:
一、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產權證明影本。
三、行車執照及駕照。
|
本辦法經市議會審議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