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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