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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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