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學
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名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

學校以提供學生統整學習,發展社區型中學為目標。

學校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

學校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長之督導,綜理校務;並
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需要設置。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四組;二
    十四班以上者,設教學、試務、註冊、設備、實驗研究五組;綜合高
    級中學另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設訓育、社團活動、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
    健五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處(室):未滿二十四班者設輔導、特教二組,二十四班以上者
    設輔導、資料、特教三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設技術及資訊、讀者服務二組,四十八班
    以上者,設技術及資訊、讀者服務、資訊媒體三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
    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
    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九、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習
    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
    處(室):得視需要分組。
學校得設分校或實驗分校。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
        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
        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
        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或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超過十五班部分,
    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
    者,增置一人。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並協辦行政工作
    。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
        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及校
        長交辦事項,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
        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
        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
        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
        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分
        別負責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
        務。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
        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
        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
        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
        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
        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
        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八)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
        規定辦理。
  (九)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
        ,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分校或實驗分校置主任一人。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
        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
        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八十人時,增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每
        滿二百人增置幹事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
        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
        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
        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
        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
        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
        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佐)員額於前二
        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
    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部應於學
    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專任運動教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八、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設有游泳池學校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
    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若干人。
九、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
    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十、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
    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十一條之員額編制,應符機關職稱及官等職
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學校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學校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務、
輔導等有關事項。
前項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其辦法由各校訂定。
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學校設學生申訴案件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及家長會代表組成,掌理學生申訴案件;其辦法由本府訂定之。

學校應設學科教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學科召集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推展教學活動。

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請本府核定。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