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並副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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