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7
人,瀏覽人次:
88804004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並副知本府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