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本局),辦理各該轄區戶政事務。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刪除)

戶政事務所依業務特性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戶籍登記課:戶籍及相關登記、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更改姓名
    等事項。
二、戶籍資料課:道路命名與門牌、印鑑管理、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除戶
    資料管理、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管理、學齡兒童造冊、名冊編造、
    選舉造冊及戶籍通報等事項。
三、戶籍行政課:國籍行政、戶籍統計、戶政資訊、行政資訊、文書收發
    、印信、事務、出納、研考、檔案管理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
    項。
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設戶籍登記課及戶籍資料課;未分課或僅分二課
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分配由現有人員辦理。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課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課員。
五、人事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並副知本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