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制度規定作業,並將會計報表及決算
  分送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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