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設置遊動廣告之車輛停放停車場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其停車費率依該停車
場費率之兩倍計收,並不得辦理月繳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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