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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設置遊動廣告之車輛停放停車場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其停車費率依該停車 場費率之兩倍計收,並不得辦理月繳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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