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為有效管理臺南市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提昇停車場整體經營
服務水準,改善違規停車情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停車場,指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之下列場
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前項第二款路外停車場包含停車格位、通道及其附設空間。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停車違規稽查及獎助由主管機關辦理,
並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路外停車場得委託經營管理,其管理作業由受委託管理機關定之,報經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停車場置管理人員,由主管機關僱用之。
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證,並於受僱時由主管機關實施職
前訓練。

停車場之收費得視道路寬度、道路服務水準、地區交通狀況、商業區位、
停車需求、停車場設施狀況等因素分別採計時、計次方式,及差別費率、
累進費率、限制停車時間等管理措施擬訂之;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停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種類,由主管機關公告後實施。

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例假日照常收費;元旦
、農曆春節、清明節、中秋節暫停收費。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停
車管制措施或暫停收費時間。
路邊停車場以小時為計費單位者,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收費;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者,其停車時數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算收費。

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百分之八十
或低於百分之五十者,主管機關得調整收費方式、費率種類、時段或暫停
收費,公告後實施。

路外停車場以小時為計費單位者,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
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路外停車場得採全天候收費,例假日亦同。
主管機關得視路外停車場情形另訂停車優惠方案,公告後實施。

停車費率為計次收費者,指該計次費率時段內,每一輛車進入停車場一次
;跨越二個以上之計次費率時段,分別計價之。
計次費率時段依各停車場之特性,由主管機關公告後實施。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路邊停車場停車,未
於二十日內依規定繳費者,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
取逾期處理及郵寄工本費;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逾期處理工本費按催繳單張數向駕駛人收取,每張新臺幣十五元,郵
寄工本費依郵寄成本計算。
工本費收取以一次為限。

車輛停放路邊停車場逾三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四
日起加倍收費。無故拒領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本府警察機關將該車依法移
置至其他處所。

設置遊動廣告之車輛停放停車場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其停車費率依該停車
場費率之兩倍計收,並不得辦理月繳優惠。

停車欠費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經書面通知後仍未繳納而使用停車場者
,由主管機關通知本府警察機關將該車依法移置至其他處所。

下列車輛於執行勤務時,在路邊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勤務之政府機關編制內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偵防車、工
    程車、垃圾車、水肥車、軍用車。
二、執行勤務並著制服之義警、義消、民防人員、交通服務隊員駕駛之車
    輛。
三、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搭乘之車輛停放路邊停車場者,停車費
得予半價優惠;其實施方式、適用對象與查核方式等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路邊停車場僅供停車位置,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路外停車場經營者於車輛進場時,應製據交付車輛使用者收執,車輛應憑
據出場,票據遺失而為他人憑據出場者,應由車輛使用者自行負責。車輛
使用者對車內物品應妥慎保管,停車場經營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者之事由,致車內物品遺失或車輛毀損、滅失者
,不在此限。
路外停車場得因應停車場設施狀況,經主管機關公告以停車場管理人員巡
場方式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車輛免憑據進出場。

停車時不得使用遮陽防雨布套;停車時損毀停車場各種設備者,應照價賠
償。

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在停車場內辦理活動者須事先經主管機關
許可。

停車場內禁止未懸掛牌照、使用他車號牌、使用已吊銷、註銷之牌照、報
廢、廢棄車或無法行駛等車輛停放,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車主改
正,逾期未改正而使用停車場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本府警察機關將該車依
法移置至其他處所。

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辦理移置、保管、通知車主領車及收取
相關費用、公告、拍賣等作業,準用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相
關規定辦理。
辦理前項通知車主領車作業,得開啟車輛查證引擎號碼。
車主領車前,應繳清積欠之停車費及工本費;該費用由車輛移置保管機關
代收。

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得不受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提供優惠停車費率或收費方式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