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
  一、不符合第九條之規定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兒童、少年寄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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