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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養殖漁業人繁殖或養殖之水產生物發生傳染疫病或重大病變及有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時,應向鄉(鎮、市)公所通報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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