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