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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於次月五日 前造具異動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一份送住福會。
附表二-異動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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