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由本縣警察局、消防局(
以下簡稱承辦機關)承辦有關互助業務。並以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直屬
隊暨消防局所屬各大隊為參加互助單位;互助單位應派員辦理互助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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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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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格式如附表一)一份送住福會,
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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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於次月五日
前造具異動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一份送住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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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補助互助人每人每半年互助費新臺幣(以下同)三
百元。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一百元。
前項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承辦機關編列預算撥交專戶使用。互助人負
擔部分,由參加互助單位分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撥交專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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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費由承辦機關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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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二份,連同有
關證件,送由承辦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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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遲延繳納互助費,致參加互助單位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
期發生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准予補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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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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