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導線點測量成果
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應先予以檢測控制點
為之。
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
,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遵循國土測繪法規定,修正第一項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時,應依照
    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及導線點測量成果辦理,及有關之檢測
    規定辦理。
三、因應細部測繪需要,布設較密集之控制點,以確保足供樁位測定及相
    關地形檢測之用,並為後續樁位恢復之依據,修正第二項明定控制點
    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時,應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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