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有合法高層建築物區劃,依第八條及下列規定改善:
一、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
二、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
    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出入口之防火
    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
三、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設置燃氣設備之空間與其他部分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區予以劃分隔。
四、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
    面及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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