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被害人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其
居留期限屆滿前,協助申請延長居留。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移列至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爰修正延長被害人居留許可之依據。
二、有關被害人居留屆期前須提出延長申請,已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
    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規定,且本法已無停留機制,爰配合刪除停留
    及「十五日」等文字;另「安置處所」修正為「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