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其
居留期限屆滿前,協助申請延長居留。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已移列至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爰修正延長被害人居留許可之依據。
二、有關被害人居留屆期前須提出延長申請,已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
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規定,且本法已無停留機制,爰配合刪除停留
及「十五日」等文字;另「安置處所」修正為「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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