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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本校國軍聘雇人員漸有離退職,為順利推展校務,適時補充人力 ,參照其他軍事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修正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 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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