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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國防部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後,仍得就核准輸出之品項實施查核。
〔立法理由〕
國防部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後,仍得就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 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品項實施查核,以利國防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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