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生本人、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併送本會審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小組綜合評估結果,應提送本會審議之後續程序。另包括學生 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 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綜合評估之意見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