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生本人、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併送本會審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小組綜合評估結果,應提送本會審議之後續程序。另包括學生
    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
    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綜合評估之意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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