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
至第六條幼兒園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轉銜輔導及服務得以銜接,爰增訂本條明
    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三類教保服務機構準用本辦法
    幼兒園相關規定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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