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 至第六條幼兒園相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轉銜輔導及服務得以銜接,爰增訂本條明 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三類教保服務機構準用本辦法 幼兒園相關規定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