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
    ,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
    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
    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
    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
    評量方式。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依據特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
    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
    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經學校評估
    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
    論;復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
    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同時,為保障特殊教育幼兒學習權益,其教
    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與一般幼兒有別,爰增訂第十款特殊教育幼兒之
    學習活動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應考量其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
    ,所需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且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
    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
    動及評量方式,以提供幼兒更積極、適切之特殊教育課程。
三、有關特教法所列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
    育學生及幼兒身心特性及需求一節,基於有關學前教育階段課程實施
    與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有別,爰於本準則增列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
    特殊教育幼兒實施教學時之通則性規範,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下簡稱課程實
          施規範)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下一層級之文件,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在部定課程規劃與實施
          調整進行規範。課程實施規範訂定之目的,係考量各類別、各
          安置場所與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
          優異學生之需要,提供學校及教師規劃與實施特殊需求領域課
          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調整及相關支持措施之依據。
    (二)幼兒園之課程教學,並無固定實施之課程內容,且與國中小課
          程以「節」為單位之課程規劃方式不同,採統整教學方式進行
          教保活動,並以個別幼兒之發展出發,依個別需求予以彈性調
          整,爰教育部訂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綱)
          ,以提供幼兒園實施教保服務之依循,並由教保服務人員依據
          幼兒之年齡、生活經驗、發展需求、學習特性及幼兒園之教保
          目標,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自行選擇適宜教
          材,自主規劃合宜教保活動課程,進行有計畫之引導及重視學
          習過程,並將幼兒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及課程發展之需要
          納入課程設計考量,適時調整進行之教學活動;並參照課綱之
          實施通則,嘗試建構學習社群,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
          進行,在協同合作溝通中,延展幼兒之學習。其與國民基本教
          育階段可適用同一部教材教法之教學方式不同,無論是一般幼
          兒或特殊幼兒均無固定之教材,而係由教保服務人員立基於課
          綱架構下,自編教材進行教保活動課程,並依個別幼兒之發展
          狀況,調整其學習內容,考量課綱業將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需
          求納入規範,先了解其身心發展狀況,視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
          支持服務,並規劃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統整實施課程
          ,爰本準則僅就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特殊教育幼兒進行教
          學時訂定相關實施原則,未統一訂定幼兒園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或內容規範。
    (三)綜上,為推動學前融合教育,教育部目前已藉由辦理學前特教
          研習增能、推動學前融合教育試辦計畫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等
          計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增加特教專業知能,並補助教保服務
          機構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費,以提升學前特殊教育
          幼兒照顧服務品質。後續將針對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活動訂定
          相關指引,透由行政指導方式提供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在教
          學活動及教材教法方面更為具體之協助,俾使教保服務人員實
          施及設計教保活動課程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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