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
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之本評鑑,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其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本評鑑,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第三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立學校附屬(設)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特殊教育評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俾利其瞭解轄內幼兒園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辦理情形,並提供
    相關之輔導及協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