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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