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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第三十三條(特定人員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 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