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用地計畫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前項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依據前條申請變更用地計畫,審查
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但依第七條第六項規定駁回其申請者,審查費應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用地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比照興辦工業人使用毗
    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申請變更計畫審查費減半,分別於第一項、第二項明定之。
二、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
    不予退還。但因政府整體開發規劃而駁回者,應退還所繳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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