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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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