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7條之1、第13條、第1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9月27日行政院臺忠授字第110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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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9月7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孝授二字第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8條、第9條、第14條;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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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行政院(89)臺孝授二字第1702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3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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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1年9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6476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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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2942B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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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70200926A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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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80200736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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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90201179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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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7條之1、第13條、第1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九月
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配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自一百十
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改隸屬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原隸屬
經濟作業基金改隸屬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爰予修正。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定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爰增訂
    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