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原隸屬
經濟作業基金改隸屬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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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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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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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爰增訂
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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