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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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
    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
    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
    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