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應於系統經營者相關節目中播送或以書 面為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已明定系統經營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 文件內容,第一項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配合本法刪除「專用頻道」一詞,爰酌修文字,並移為本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