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研究機構、試驗機構或教學醫院
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樣品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研究機構、試驗機構或教學醫院: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
          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研究計畫書。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立法理由〕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之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