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
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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