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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 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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