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 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080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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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7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8704126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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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0001659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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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54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 、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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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74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27條條文及第21條 之附表一、附表二;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02年1月1日施行,其餘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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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31260548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 及第21條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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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 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
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
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以下稱醫療費用案件)量龐大、作
業細瑣及配合電子化政府發展,自一百零一年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即持續推動線上申請、線上審查資訊化作業及病歷電子檔取代紙本病歷,
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案件明細、病歷及其
相關文件,以資簡政便民,使醫療費用案件達到由申報、送核、申復至爭
議審議一貫之電子化線上作業目的。
為因應實務作業需求,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療費用案件申請審議,
經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指定之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案件明細
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得免另備該等文件資料之紙本及實體資料,俾
利提高行政作業效率,以收簡政便民之效,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案件明細(如附表一、二),
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蓋章: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代號及負責醫事人員之姓名。
二、請求之事項。
三、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保險人複核通知之年、月、日。
五、病歷及其他有助於案件審查或發現真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其為文書者
    ,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及有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七、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事實及理由,應依所定格式之欄位填寫。
申請人檢送第一項附表二案件明細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經由爭審會
指定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者,免另備紙本及實體資料。但爭審會認有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
〔立法理由〕
鑑於電子化政府趨勢、簡化行政作業、落實節能減碳及順應網際網路發展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九十四年起陸續推動實施電子病歷計畫,且
保險人亦自九十九年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專業審查作業紙本病歷替代方
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以病歷電子檔取代原紙本病歷,進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之申報、送核、申復作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
稱爭審會)為與前開計畫及作業無縫接軌,自一百年起規劃線上申請爭議
審議案件之「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 (VPN),於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
五年分二階段完成線上傳輸建置及擴充功能,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經
由該系統傳送案件明細、病歷資料等電子文件,經試辦狀況良好,爰增訂
第三項,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療費用案件申請審議,經由爭審會指
定之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案件明細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得免
另備該等文件資料之紙本及實體資料,俾利提高行政作業效率,以收簡政
便民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