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案件明細(如附表一、二),
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蓋章: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代號及負責醫事人員之姓名。
二、請求之事項。
三、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保險人複核通知之年、月、日。
五、病歷及其他有助於案件審查或發現真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其為文書者
,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及有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七、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事實及理由,應依所定格式之欄位填寫。
申請人檢送第一項附表二案件明細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經由爭審會
指定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者,免另備紙本及實體資料。但爭審會認有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
〔立法理由〕 鑑於電子化政府趨勢、簡化行政作業、落實節能減碳及順應網際網路發展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九十四年起陸續推動實施電子病歷計畫,且
保險人亦自九十九年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專業審查作業紙本病歷替代方
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以病歷電子檔取代原紙本病歷,進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之申報、送核、申復作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
稱爭審會)為與前開計畫及作業無縫接軌,自一百年起規劃線上申請爭議
審議案件之「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 (VPN),於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
五年分二階段完成線上傳輸建置及擴充功能,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經
由該系統傳送案件明細、病歷資料等電子文件,經試辦狀況良好,爰增訂
第三項,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療費用案件申請審議,經由爭審會指
定之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傳送案件明細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得免
另備該等文件資料之紙本及實體資料,俾利提高行政作業效率,以收簡政
便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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