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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080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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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7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8704126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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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3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0001659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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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54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 、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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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74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27條條文及第21條 之附表一、附表二;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02年1月1日施行,其餘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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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31260548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 及第21條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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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 第2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