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九款移列修正。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政風室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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