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 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該條例原第 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二條,原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四十八條 ,爰修正引用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