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於印度洋魷釣探勘作業許可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所
核定之探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交探勘計畫成果報告書,主管機關得核予探
勘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金。
探勘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探勘漁船於作業漁區之作業期間未達三十日。
二、有前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未提交前項成果報告書或逾期提交。
〔立法理由〕 一、為檢視探勘計畫之成果,爰於第一項明定經營者應繳交成果報告書。
二、因本辦法所定之作業漁區為新漁場,探勘漁船前往探勘作業有相當程
度之風險,基於鼓勵經營者前往探勘新漁場,為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取
得先機,爰第一項明定得核發獎勵金。
三、探勘漁船前往漁區作業須達合理作業期間,探勘成果始具科學代表性
,或探勘漁船有本辦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之違規情形,均不得核
發獎勵金,另違反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書者,亦不
得核發獎勵金,爰於第二項明定不予核發獎勵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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